A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健身房及健身教练B转账共计130138元,用于购买私教课程、充值私教课程预付款、办理会员卡及租用储物柜等。在A上了几次私教课程后,私教B向健身房辞职。随后A得知,健身房将他人转账的课程卖给A,同时将A充值的费用分成多份金额不等的合同,并擅自更换A的教练。随后A将健身房起诉到法院,称私人健身教练服务为单一用途的预付消费,且个人属性极强,健身房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A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还充值的费用。
法院认为,A购买了该健身房的私教课程及会员卡并支付了相关费用,现健身房擅自更换A的私教教练,导致A不再愿意接受服务,服务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A要求与健身房解除服务合同、退还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部分、返还剩余的柜子租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法院根据证据,最终判决解除服务合同,健身房退还A的私教课程预付款94100元、会员费16144.2元、柜子租金8640元。
法院指出,健身房私教消费属于预付式消费。预付式消费具有一次性付款、分期履行、延期全额履行合同等特点,其签订需要双方相互信任,且具有个性化、排他性。特别是在私教服务关系中,教练与消费者之间的服务模式为一对一,健身教练的能力、水平以及与消费者的契合度将对消费者的服务体验和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健身房未经消费者同意更换教练的行为,已导致私教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因此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金额。
吴兴发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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